-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68号
- 【发布日期】2008-11-24
- 【生效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志》编写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志》编写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8〕68号)
各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得到了中直、省属单位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相关的58个中直、省属单位已有27个单位完成初稿,其中6个单位完成复审稿、1个单位完成终审稿,内容涉及民航、航运、铁路、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军事、燃气、金融和自然环境等多个方面,一些单位的编写工作进度和质量始终走在全市前列。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给修志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部分单位至今仍未按要求启动编写工作或进度迟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从明年起,《哈尔滨市志》将进入陆续出版阶段,为加快推进中直、省属单位志书编纂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依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地方志编纂的责任和义务。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了非地方政府管辖的驻在单位在地方志编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地方志书编写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志书编写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做到领导、机构、人员、条件和经费五到位,为修志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严格执行志书编写工作规范。各单位要以“出精品,修佳志”为目标,按照《哈尔滨市志》总体要求和《哈尔滨市志》编写工作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志书编写规划,科学设置篇目,合理取舍内容,做好初审修改工作,对志稿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准确无误、特点突出、完整反映所记事物的发展轨迹,加快编写速度,提高编写质量。
三、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是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核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写的工作机构,并具体负责对中直、省属单位承担的《哈尔滨市志》相关部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希望各有关单位密切与市地方志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修志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切实搞好服务,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哈尔滨市志》编纂任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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