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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3〕19号
  • 【发布日期】2013-01-30
  • 【生效日期】2013-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19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一〔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9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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