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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厦门海沧区实验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进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8〕84号
  • 【发布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厦门海沧区实验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进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厦门海沧区实验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进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通知

(闽教基〔2008〕8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闽教基[2008]41号),经设区市对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资格审查、公示和申报,经研究,我厅定于近期分阶段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对厦门海沧区实验幼儿园等16所幼儿园进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12月8日――12月13日分三组分别评估厦门、泉州、宁德三市的8所幼儿园(海沧区实验幼儿园、湖里区吕岭幼儿园、集美区实验幼儿园、惠安第二实验幼儿园、永春世哲幼儿园、丰泽区圣湖幼儿园、蕉城区机关幼儿园、福鼎市实验幼儿园)。

第二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分三组分别评估福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五市8所幼儿园(福清市实验幼儿园、福州总院幼儿园、南靖县实验幼儿园、漳州市机关幼儿园、涵江区实验幼儿园、城厢区第一实验幼儿园、永安市机关幼儿园、建阳市实验幼儿园)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

1、省级专家评估组由幼儿教育专家、省示范性幼儿园园长、教研员和教育管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每组9人,具体名单由我厅基础教育处另行通知。

2、为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公平和公正,省级专家评估组按照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严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评估组工作。评估接待工作严格按规定从简。

3、评估结束后,我厅将对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幼儿园整改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确认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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