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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乐金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6〕554号
  • 【发布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乐金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乐金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6〕554号)




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代表处和上海代表处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批准乐金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LIG Non-Life Insurance Co.,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乐金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上海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LIG Non-Life Insurance Co., Lt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请你公司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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