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正在进行汇总。为便于掌握各类煤矿的基本情况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加强综合分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服务,同时便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我们调整设计了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自印发之日起一律使用新表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所附的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同时废止。

各省(区、市)在填报汇总表时,对所有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论其生产能力大小,不论这次核定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逐矿(井)填报,不得有一处遗漏,以全面反映本省(区、市)各类煤矿及其生产能力整体情况。

各单位除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核定结果时附报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汇总表外,还须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hangyong@sdpc.gov.cn信箱。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68535525。

本通知已在我委网站发布,各单位可直接登陆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汇总表格式,并统一采用A3纸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