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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1-12
  • 【生效日期】2009-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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