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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5〕84号
  • 【发布日期】2005-07-27
  • 【生效日期】2005-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复查的通知

(环办〔2005〕84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典型示范作用,巩固创建成果,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对已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进行一次复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的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的第一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环发〔2003〕18号)。

二、复查的主要内容

1、乡镇政府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2、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各项考核指标的现状;

3、村庄环境整治以及乡镇环境管理状况;并进行环境状况满意率的随机群众问卷调查;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主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5、抽查重点企业环境管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6、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三、复查的有关安排

在各有关乡镇自查和省级环保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复查。

1、自查。请各有关乡镇于2005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总结创建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效、各项指标变化、命名以来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省级环保部门。

2、核查。请各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有关乡镇进行核查,核查可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核查的重点是乡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规划实施情况、群众关注的环保问题处理情况,并组织环境状况满意率的群众问卷调查。省级环保部门应在2005年9月10日前完成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3、复查。我局将于2005年9月中旬起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对各项考核指标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现场抽查,了解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获得命名以来对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效果,主要手段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和问卷调查等。

四、群众监督与复查结果的处理

1、复查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省级环境保护局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凡达不到现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到达整改期限时,有关乡镇应向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并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送我局。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我局将撤销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举报电话:(010)66556319

联系人:张山岭 (010)66556320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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