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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3〕27号
  • 【发布日期】2003-11-11
  • 【生效日期】2003-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27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国有资本从商业领域退出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快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六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国有资本安全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招商引资与国企重组相结合、发展非国有经济与国企改制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制重组退出工作力度,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商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 二、工作原则
(一)注重体制创新,促进国有企业放开搞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全员持股承受国有中小企业的资产权属,鼓励经营者适度持大股,促进企业放开搞活。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坚持由职代会选择改革模式;保证兑现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更多地安置职工再就业。
(三)严明法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哈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改制重组,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参与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非国有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 三、工作目标及改革形式
(一)工作目标
两年内,一是国有企业全部改制退出;二是国有资产退出95%以上,个别企业可保留少量的国有股份;三是5-10%的企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的前提下退出市场;四是在册职工全部退出国有身份。
(二)改革形式
为确保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采取多元推进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国有商业企业改制重组。其中:由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制的24户,下放到所在区管理并组织改制的74户。具体改革形式:一是引资重组、转换机制;二是由国有企业职工承受资产权属、承担全部债务转制;三是行政性公司与所属有支付改革成本能力的企业合并改制退出;四是对承担国家指令性商品储备职能和调控市场的企业,由国有控股(参股)进行改制;五是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脱壳创新,老企业依法注销。

?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及《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商业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由市体改办会同市商业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的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商业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市本级商业企业改制。自今年12月初起,全面启动市本级商业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确定日程,限期改制。市政府组织专门督察指导组深入基层,对国有商业企业改制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验收。拟于2004年年底前,由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商业企业改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交流经验。

五、有关政策
(一)在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用于安置职工的经费来源及抵补顺序为:企业净资产、市属商业网点用房、企业租用的市直管公房和企业占用的国拨土地,其中:对市直管公房合理评估作价,15%用作市供热物业集团改制,应一次性交齐,交不齐的须用土地出让金抵补,不能用市直管公房抵补。上述4项抵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二)由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评估工作,所需费用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企业无证房产办证问题,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证相关要件不全的,对于批建手续确不能补办,相关部门又同意办证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书,市建设部门据此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市房产部门给予补办房产证;对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按现行政策办理;对私建滥建的,不予办理。
?(四)对正在实施改制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但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产改中的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享受产改政策。
? (五)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由市房产住宅局测算提出意见,与市产改办协商后确定;土地过户登记费、管理费按每办结一户2000元标准(其中,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产权交易鉴证服务费按每办结一户2000元标准,由市产改办统一结算,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有关房产、土地权属过户契税,按哈发〔2001〕8号、哈发〔2002〕6号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七)改制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时,如原企业的行业审批或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 (八)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 (九)非国有企业参与兼并国有企业,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具体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吃透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搞好市属商业企业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合力搞改革上来,形成人人顾全大局,人人投身改革的良好局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做到改制和生产经营两不误。要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改制后的新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安排原有企业职工,对在本企业安排确有困难的,也要采取广开就业门路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离退休人员要按有关政策,该计留的要留足,以解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人为流失。在企业改制和下放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不准随意提高职工补偿标准。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改革是全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站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全局高度,深化对国有商业企业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研究解决好商业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 七、组织领导
?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商业局、体改办、财政局、国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建委、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编办、信访办、物业供热集团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改制企业资产确认,落实契税减免政策,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落实土地出让金抵补职工安置费不足政策;市房产住宅、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改制政策办理改制重组企业无证房产登记发证,对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未经双方和解、落实职工安置措施前(市产改办未出具意见前)一律不予办理房产、土地变更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重组企业解除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续保工作。

? 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与市商委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市商业局加挂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牌子,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作为推进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市属国有商业企业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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