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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和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同时指定或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企业上市工作,把精通业务、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上市工作机构中来。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31号)精神,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其在我市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对全市信息产业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及时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将信息专项资金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市科技局:对全市高科技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上市意愿强烈的企业,及时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给予扶持和培育,为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将科技专项资金向高科技类上市后备企业倾斜。负责“新三板”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推进“新三板”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新三板”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农委:负责对农事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上市后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业和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市政府金融办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市政府金融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出具所出资上市后备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发改委: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预算统筹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和《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补助和奖励。

市规划国土局: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做好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组织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避免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方面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对企业上市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督促上市后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解决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依法及时协调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在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符合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外经贸局: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信息归集和上市准备工作;在招商工作中着重为企业境外上市推介合作伙伴;提供上市国家和地区的参考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国家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做好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协调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市商业局:做好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对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企业上市工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参照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

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制度

市政府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调度会,对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研究解决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责任目标落实。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调度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个企业进行研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上市工作目标。

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上市工作动态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情况。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上市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引导政策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年12月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情况,随时将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金融办。

四、签订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责任状

市政府将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增上市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后备资源数量、资本市场融资额(含首发及再融资)等指标量化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准备资金,落实企业上市专项扶持配套资金,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上市成本,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同时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宣传力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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