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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10
  • 【生效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4号

关于核准苏州阳澄湖家圆大闸蟹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阳澄湖大闸蟹、龙井茶、常山胡柚、黄岩蜜橘、道口烧鸡、酒鬼酒、湘西猕猴桃、古丈毛尖、浏阳花炮、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河源米粉、江油附子、朝天核桃、昭通天麻、子洲黄芪、武都油橄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18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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