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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参加第29届奥运会有功人员的决定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73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 【生效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参加第29届奥运会有功人员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参加第29届奥运会有功人员的决定

(皖政〔2008〕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举世瞩目的第29届北京奥运会充分展现了我国繁荣昌盛、文明进步、开放自信的良好形象,圆满实现了平安奥运、科技奥运、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的目标,是一届有特色、高水平、无与伦比的体育盛会,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全省人民为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感到无比骄傲与自豪。在本届奥运会上,我省运动员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共获得1枚金牌、2枚银牌、1个第四名、2个第五名、1个第六名、2个第七名的优异成绩,并获得1枚“北京2008武术比赛”金牌,谱写了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史上的辉煌篇章,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为安徽增添了光彩。我省奥运健儿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充分展示了安徽人民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蓬勃朝气,极大地激发了全省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拼搏精神,必将进一步鼓舞全省人民为加速崛起而努力奋斗。为表彰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省政府决定:

一、授予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邓琳琳及其主教练许和平“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奖励运动员人民币60万元,教练员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的2倍计发。

二、授予获得银牌的运动员许莉、周吕鑫及其主教练周保卫、李清“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人民币各20万元。

三、给予获得第四名的运动员张秀云记一等功,奖励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弗兰克人民币各6万元。

四、给予获得第五名的运动员马三义、胡青及其主教练胡国宏、魏飚记一等功,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人民币各5万元。

五、给予获得第六名的运动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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