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2-13
- 【生效日期】2009-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一)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优化供给结构。严把土地和规划两个“关口”,适度调控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进一步优化布局和结构,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商品住房的比例。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在发展房地产业的同时,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工作。按照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实施省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不同区域、不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
(四)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群力、哈西、松北等新区开发、城建大项目配置的周边土地开发和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适度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积极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引资落地项目的跟踪服务,采取更宽松、更灵活的财税、金融信贷扶持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打破行业垄断,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其他涉及住房消费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黑政发〔2008〕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
(七)加大信贷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平均居住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在我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一)放宽税费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以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根据我市土地市场状况、产业政策和土地估价结果等,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大项目及取得土地后进行服务性项目建设并自主经营、能够极大带动城市总体功能提升的,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综合论证后确定其用地价格。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减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模,能够分块的可形成独立宗地,单独作为标的进行出让;对于面积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出让土地,允许开发企业联合投标或竞买,并可为各中标人或竞得人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适度调整土地出让金交缴比例和期限。对拟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供应的毛地以及以期权方式供应的净地除外),成交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除保证金外,成交10个工作日内再交齐不低于总价款的30%,剩余有关款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齐(并免除相应利息)。成交价低于5000万元的,开发企业需在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齐成交价款。
(十四)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继续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全面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十五)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抓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我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配建廉租住房的交付、接收、配租和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力争2009年年底前,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新颁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系统运作、分头实施。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不低于住宅建设总量20%的要求,结合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住宅建设总量的18%。
(十七)继续深入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按照《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全力抓好2008年已拆迁项目安置房屋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期回迁进户。同时,进一步做好200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八)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群众放心购房。加快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部门联动平台,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继续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承诺书制度,发挥前置把关作用。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抓好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从我市经济发展态势、宜居城市环境建设等方面宣传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潜力和前景,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
本《意见》有关政策执行期限除文中特殊注明外,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期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执行期限结束后,有关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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