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546号
- 【发布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546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111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并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一、第3.01(a)款修改为:
3.01 合资公司的投资双方为:
(a)甲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甲方法定代表:
姓名:张志忠
职务:总经理
国籍:中国
二、第6.01款修改为:
6.01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增加至8亿元人民币。
三、第6.02(a)款、6.02(b)款修改为:
6.02(a)甲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增出资额为1.5亿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6.02(b)乙方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新增出资额为1.5亿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乙方应根据出资当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报出的美元买卖中间价,以美元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
四、第6.04(d)款修改为:
6.04(d)如果董事会批准对注册资本增资,且该增资已由各方实际缴纳,但该增资的缴纳未按照各方在合资公司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则对注册资本增资所给予的价值应按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如下文定义)确定。有关方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权将按以下公式予以调整,以反映每一方实际缴纳的出资价值:
出资方出资后在合资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出资方出资前股权比例)+出资方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增资额)÷(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各方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增资总额)×100%
其中:
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如果按照第16.01款确定的合资公司的评估价值低于或者等于8亿元人民币,则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为8亿元人民币;
(?)如果按照第16.01款确定的合资公司的评估价值高于8亿元人民币,则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应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合资公司的约定价值=(8亿元人民币+(合资公司的评估价值-8亿元人民币)÷2)
如果各方按照其各自在合资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则对注册资本增资给予的价值应为该等增资的现金价值。
五、第16.04款修改为:
16.04 通知
双方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章程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按本章程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文件或通知均应以英文和中文书写,以邮资付讫挂号航空邮件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迅速发往或寄往另一方。按本章程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的收件日期,为另一方实际收到之日。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中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100621
收件人:规划发展部唐光明先生
乙方:
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ne Madison Avenue
New York,N.Y.10010-3690
USA
Attention:William J.Toppeta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并抄送 Robert Einstein(Associate General Counsel)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1 MetLife Plaza
27-01 Queens Plaza North
Long Island City,NY 11101
USA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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