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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09年深圳市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09〕76号
  • 【发布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09年深圳市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深圳市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的通知

(深卫人发〔2009〕7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市妇幼卫生工作的现状,认真总结我市妇幼卫生工作的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与策略,根据《深圳市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妇幼卫生日常督导与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进行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妇幼卫生评估时间集中在2009年11月2日-11月6日进行。

二、评估检查组组成:由市、区有关专家组成。

三、受检单位:(共20家)

(一)必查单位:市、区妇幼保健院、光明医院,共8家。

(二)抽查单位:按20%左右的比例抽查,共12家。

1、福田、罗湖、南山辖区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各随机抽取1家,共3家。

2、宝安辖区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随机抽取4家;龙岗辖区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随机抽取5家,共9家。

(三)宝安区、龙岗区将对被抽查到的单位相对应的街道预防保健所进行妇幼卫生工作检查。

(四)对只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不足半年的医疗保健机构,另行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四、评估检查内容:

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基妇发[2008]30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妇幼卫生日常督导与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卫妇社发〔2009〕10号)的要求进行,相关参考文件见《深圳市妇幼卫生文件汇编》。

五、其它:

(一)各区卫生局请于评估检查前填好《深圳市妇幼保健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及2009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年终总结(书面材料),于检查当天交检查组。

(二)评估检查当天,各受检单位不汇报,评估检查结束专家作现场简要反馈,评估检查情况将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受检单位及辖区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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