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2-26
- 【生效日期】2009-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47元调整为292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44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137元调整为194元。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作相应调整。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月人均增加不低于30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年人均增加不低于300元。具体调增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四、提高全市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消费水平能承受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保障资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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