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32号
- 【发布日期】2009-03-05
- 【生效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银川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银党发〔2008〕25号)精神,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考核评估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精简指标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围绕市委、政府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依据年初签订的责任书有关内容,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决策与保障,考核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考核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宣传教育、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等工作情况。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考核评估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评估“党政、人口计生、责任部门”实行“三线考核、三线计分、三线排位、综合奖惩”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分“党政线、人口计生线”实行千分制考核评估。对市直责任部门实行百分制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主要采取样本抽查、平时工作情况监控和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9月份,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对所辖乡(街)镇进行全面考核、排出名次,完成自检自查,并于9月底将考核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党政、人口计生、责任部门”三线考核的方法,年底前由自治区、市联合对县(市)区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抽查、督查、信访督办、举报案件查处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及分值
(一)党政线考核内容(420分)
1、基本人口指标(100分)。
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政策符合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之内,以上指标为“一票否决”项,完不成指标不参与评分。
2、统筹决策(20分)。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3、综合治理(70分)
⑴认真组织开展移民地区综合整治(以该地区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等主要指标完成及同比结果为准)20分。
⑵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集中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整治(以流动人口综治效果及出生政策符合率同比结果为准)20分。
⑶建立和完善“少生快富”项目户优先优惠政策扶持 、“一本通”帮扶长效机制和督查考核工作机制,组织有关涉农部门落实 “一本通”帮扶(以当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出台优先优惠扶持政策和部门对 “少生快富”户实际帮扶的落实情况为准)20分。
⑷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主要看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范围,并与上年同比结果为准)(10分)。
4、依法行政(20分)。严格按照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党办[2008]44号文件精神,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及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落实“一票否决”及责任追究(以对违法超胎生育人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为准)。
5、经费保障(60分)。2009年本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按照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足额预算,加大奖励扶助、经常性工作、免费技术服务、服务机构建设等基础设施投入,重点测算人均经费投入达标和递增情况。同时,查看预、决算递增数,转移支付的安排,以及村级计划生育人员报酬及时、足额落实情况等。
6、阵地队伍建设(150分)。
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范化建设标准,完成年度责任书下达的县、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阵地、人员、设备落实到位)(120分)。
⑵配齐配强县、乡、村三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达到网络健全、编制落实(15分)。
⑶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5分)。
(二)人口计生线考核内容(580分)
1、宣传教育(70分)
⑴婚育文明“五级联创”和人口文化氛围营造(包括广播电视专栏、宣传栏、宣传墙、文化活动、宣传教育、人口学校培训及县、乡、村、组宣传教育网络建设等)(35分)。
⑵宣传品入户、基础知识知晓(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优先优惠政策、避孕方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宣传品入户、育龄群众基础知识知晓率情况)(18分)。
⑶积极开展人口早期教育(三区)、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17分)。
2、行政执法(60分)
⑴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执法裁量权适用得当、执行到位(15分)。
⑵再生育审批合格(15分)。
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10分)。
⑷村(居)民自治合格率(10分)。
⑸行风建设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10分)。
3、技术服务及药具工作(160分)
⑴2008年已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县、乡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四优一满意”规范化达标任务(以县(市)区规范管理、人员培训、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落实到位和市级认证通过为准)(50分)。
⑵按照基本建设的规范标准完成本年度下达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规范化达标任务(以落实全市统一规范标准执行情况为准)(40分)。
⑶服务指标完成情况。①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②生殖系统疾病干预工程(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乳腺扫描)③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人群一级预防覆盖、优生检测)(70分)
4、基础工作(60分)。
⑴出生政策符合率。
⑵统计合格率。
5、综合治理(140分)
⑴移民地区综合治理工作,该地区出生政策符合率、长效节育率与上年同期对比(40分)。
⑵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管理网络畅通,信息准确;完成流动人口信息提交率、反馈率、查无此人率、怀孕生育登录率;做好流入育龄人口建档率、查验证率,流出人口办证率、流出育龄人口登记率(50分)。
⑶积极开展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履行行业职责情况及B超管理)(10分)。
⑷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三项制度”和市、县优先优惠政策资格确认准确及时、资金发放到位(40分)。
6、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基本建设及运行情况;落实完成上级部署的信息化建设任务程度;向区、市人口网报送信息率、采用率。(50分)
7、计划生育协会。县、乡、村及行业协会等网络、组织建设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协会章程,经常性的开展活动,群众对协会知晓率和会员参加活动率。(20分)
8、干部队伍培训。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率。(20分)
四、加分和扣分
(一)加分
⑴对年度内在体制、机制、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的突破,并能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决策提供经验或引领作用的加20分;
⑵对年度内在自治区考核中为银川市争得加分的;经市级推荐在市级以上有关会议上介绍经验(含获奖)和重大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分别加5分、7分、10分。
凡符合加分条件的分别由各县区进行申报,市人口计生委委务会研究确定。
(二)扣分
1、在区市安排的重要工作和考核抽查中出现较大问题、影响全市整体工作水平的扣20分。
2、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扣15分。因工作不当造成越级上访的视情节扣10-30分。
3、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计划外生育、假手术、假二女户等情况)者,经查实按个案每例扣5分,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经查实扣10分。
4、举报本地两个年度内超生,经查证属实的,一例扣5分,未及时处罚的一例扣10分,以立案处理的不扣分。
五、部门职责(100分)
(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和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实绩突出(30分)。
(二)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人员分工明确、工作有计划并纳入整体工作加以落实(20分)。
(三)加强对本系统及下属单位人口计生履行职责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 (20分)。
(四)加强部门间联系与协作,在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治理、宣传教育、落实利益导向机制和少生快富“一本通”帮扶以及公共管理服务过程中协作配合好(30分)。
六、计分方法:
共性指标:按基本分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计分;
个性目标:高于目标按基本分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计分,低于目标不得分;
考评总分:(共性指标+个性目标)+加分-扣分(对连续2年完不成下达指标的加倍扣分)
注:共性指标:指未设定具体指标的共性任务和目标。
个性目标:指有设定的具体指标,不低于下达的指标
七、考核奖惩
1、经综合考评,对年度内完成任务量达90%(不含90%)以上的县、市(区)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奖”,颁发奖牌并奖励10万元。完成任务总量在86-90%之间的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等奖”,颁发奖牌并奖励8万元。完成任务总量在81-85%之间的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二等奖”, 颁发奖牌并奖励5万元。完成任务总量在76-80%之间,给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等奖”, 颁发奖牌并奖励2万元。完成任务总量低于75%(含75%)列入下年度“重点管理”单位。完成任务总量低于70%(含70%)给予“黄牌警告”。完不成三项基本人口指标的给予“一票否决”。
2、设移民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2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步奖1个,各奖励1万元。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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