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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恢复深圳施英达管道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130号
  • 【发布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06-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恢复深圳施英达管道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恢复深圳施英达管道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30号)




深圳施英达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我局审查了申请文件和组织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经过整改后人员配置、质量管理、车间场地状况、工艺评定技术储备等能够满足级管道预制的要求,同意恢复你公司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你公司应按照核安全法规及《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按照许可证范围从事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的质量。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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