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
- 【发布文号】闽财税〔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3-08
- 【生效日期】2009-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9〕2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和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2、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组织章程;
5、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明细,并详细说明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6、申请前3个年度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2年年度检查结论,或前1年年度检查结论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的主管处室。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省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每年于4月底和10月底分批予以确定公布。各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提出申请。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闽财税〔2007〕62号文、闽财税〔2007〕92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取得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