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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8]24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平安奥运行动”,全面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切实推进“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督查方案。市安委会、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综合督查方案,分别组织实施对区县、乡镇(街道)的督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督查方案,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督查方案应于2008年5月6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9日前报市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总结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于每月15日、30日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于8月5日前提交督查工作总结,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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