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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3-11
  • 【生效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38号)




中核(北京)核仪器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核仪厂发〔2008〕57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核仪厂发〔2008〕65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同意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4号)。你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2.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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