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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7〕77号
  • 【发布日期】2007-12-12
  • 【生效日期】2007-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7〕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省以来,尤其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一)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其发放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平稳推行。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7年底前,设区城市海口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其他市、县(县城)都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切实增加政府投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要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从2008年起,省财政根据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各市县的财政状况和困难程度,安排适当的预算资金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按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租赁补贴,并按照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相应的廉租住房新建项目。各市、县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抓紧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计划,安排新建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我省的支持。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对本地土地出让净收益进行核定,按2007年底前的比例不得低于5%、2008年起比例不得低于10%的要求划转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地2007年底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进行核定,并全部划转各市、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2008年起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省本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补贴市、县廉租住房建设。

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四)建立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发租赁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减免。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根据《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建设标准限制制度、销售价格审定制度、供应对象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等。要按《若干意见》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二)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市、县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海口、三亚两市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有效供应。不能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其他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购房面积超过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三)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产(房改)部门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控制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范围之内。企业申请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需经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收入,要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一是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建立和完善省及市、县房地产信息暨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各市、县要按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使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

(二)稳步推进旧城区拆迁改造。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旧城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各市、县应明确城镇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并据此明确各年度计划;同时积极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拆迁改造,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居住条件。旧城改造项目可考虑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相结合,捆绑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三)高度重视并设法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农民工的临时住房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可安排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也可发放适当的租房补贴。海口、三亚两市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受能力。

四、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一是按《若干意见》的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旧城区拆迁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购买旧住房、收购处置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作为廉租住房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在拆迁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市、县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用地计划,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各市、县2007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需落实建设用地的,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优先给予安排;从2008年起统一纳入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用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上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整合现有编制资源,将市、县房改办与房产管理局(所)合并;全省统一将“房产管理局”改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省农垦总局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强化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按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认真实施2008年至2012年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确保保障目标、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等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省政府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各项落实工作。省和市、县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年度责任目标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从2008年起,进一步将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内容,由相关部门按建立有效的考核和监督机制的要求制定相应办法。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省和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办法,做好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的实际,合理划定低收入线标准。发展改革及其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财政部门在安排落实预算资金的同时,要会同土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土地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的支持政策。国土部门要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的供应计划。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研究落实廉租住房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政策。

附件:1.2008-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略)
2.2008-2012年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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