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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湖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湘政发〔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省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湖南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大意义。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也是我省必须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从富民强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大意义,按照“三个方案”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认真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的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和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工作的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经委、省统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市州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82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湘28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国家要求考核),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市州经委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182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二)每年3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20日前报省政府。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州经委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州经委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委和省统计局。市州经委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经委、省统计局。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和省统计局审定后,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在湘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和所在地市州经委。省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委和省统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经委、省统计局和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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