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3-11
- 【生效日期】2009-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9]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我省经济运行困难明显增加,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用工需求下降,就业岗位减少。各市州、各部门要认清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充分认识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稳定、保增长和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要求上来,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完善长效机制和建立应急措施相结合,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相结合,全力保增长、保就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做好我省当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4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劳务输转450万人,创劳务收入330亿元的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速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一)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同时,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项目。抓住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项目和振兴十大产业的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交通和城镇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生态保护建设,推进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投资和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推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营造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落实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职称评定,安全环保治理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管理、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容量。充分利用、挖掘农村优势资源和潜力,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扶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餐饮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重点开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积极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带动旅游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2号)精神,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等服务,建立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改善创业和投资环境。强化创业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开展项目开发、专家指导、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用工推介等服务。继续推进“创业甘肃”主题活动,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
(六)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承贷银行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尽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各级地方财政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纳入政策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实现2009年全省累计小额担保贷款达到10亿元,力争突破12亿元。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009年内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八)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对异常失业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倡导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响应我省33户大中型国有企业向全省发出的稳定就业倡议书,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努力克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降低薪酬等阶段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挖掘用工潜力,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认清经济形势,顾全大局,理解企业困难,努力工作,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时难。
三、以政府办实事为带动,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落实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承诺。省政府决定将安排纯农牧户中零就业家庭未就业的4000多名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招考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考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列为2009年为民办的实事之一。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方案,确保8月底前完成纯农牧户毕业生的安置、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录用工作。选拔农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
(十一)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实施好“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农村特设教师岗位”、“甘肃省医疗卫生类大学生进农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西部”等六大毕业生配置计划。同时围绕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并在社会保险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要及时妥善安置,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要落实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服务满一定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和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十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以提供就业信息、强化就业指导、实施技能培训和开展创业服务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开展全方位、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加见习机会,提高就业能力。通过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会、自主创业和在基层建功立业报告会等形式,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中小企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到基层就业。积极探索将创业培训引入大学校园,开展创业能力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不受侵害。各市州、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机制,实行月报告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四、利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十三)多渠道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拓省内省外两个市场,不断强化劳务协作,搭建对接平台,拓展劳务协作网络。在巩固东部劳务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西部劳务市场。进一步加强省际间、地区间的劳务协作,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对接工程。加大境外劳务合作力度,帮助农村劳动力赴境外务工。进一步拓宽转移就业领域,继续保持和扩大第二产业务工规模,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家政服务、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产业转移。结合新一轮新农村试点、农田基本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六小”工程、整治村容村貌工程和建设项目,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落实全民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宣传,鼓励和引导一批有资金、有技术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经济三年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4号)精神,到2010年,全省劳务输转人数达到500万人,劳务收入达到450亿元。
(十四)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整合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力量、培训资金,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要求,鼓励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劳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劳务基地建设,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在巩固现有劳务基地的基础上,以政府驻外办事处、劳务办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为依托,力争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和新疆地区形成若干个有规模、有影响、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在坚持政府推动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市场运作机制,发挥农村能人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鼓励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努力形成多轮驱动的劳务输转机制。组织开展全省劳务品牌评选创建活动,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鉴定发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跟踪管理”的要求,巩固现有劳务品牌,重点扶持培育已经形成且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工种,通过实施特色培训、强化营销宣传,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
(十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规定,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和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等工作。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因金融危机返乡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逐步完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
五、加强与省内项目工程对接,扩大城乡就业容量。
(十六)抓好项目带动就业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在实施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必须要求予以落实,做好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各级发改委、劳动保障、人事、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搞好配合,促进项目建设带动当地劳动者就业。特别要结合我省交通、能源、水利、市政、房地产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荐我省劳动力,使项目建设尽量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对项目建设地区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务工者技能水平,降低用工单位培训成本,缩短岗位磨合期,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供需合作。省内各有关行业企业要抓住扩大内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调整产品结构,狠抓自主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力,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为建设工程提供建材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就业容量,实现互利双赢。
六、加强职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十八)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引导帮助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充分利用省内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训设施等条件,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两后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加强技能劳动力资源储备。
(十九)促进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发展。通过“走出去”、“引进来”,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探索我省职业教育新模式。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提高办学层次,大力开展“订单式”、“对接式”、“储备式”等职业教育培训。将技工学校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从教育费附加中按办学规模明确一定的比例用于技工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技工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农村生源招生人数,2009年全省技工学校招生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增加2万人,招生规模达到4.5万人以上,全部面向“农村两后生”和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鼓励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农村两后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通过校企合作、地校合作、校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指导经济实力雄厚、培养能力较强、培训制度较好的大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考核,在企业推动“名师带徒”活动,实行技师、高级技师与技能劳动者结对培养,不断发展壮大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就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察力度,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着力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水平。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将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州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做好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和发展平台,在编制规划和项目建设上重点支持。要培育一批规模较大、注重服务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劳务中介组织,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三)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登记失业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突出公益性特征,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就业援助、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突出活动重点,创新活动方式,确保活动效果。
(二十五)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灾后重建有利时机,落实灾区就业援助相关政策,不断扩大灾区就业规模。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努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解决灾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问题。落实同深圳市签订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加强与深圳市及其他省市需求用工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岗位需求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做好灾区劳动力组织服务工作,帮助灾区城乡劳动力实现省外转移就业。
(二十六)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给予重点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下达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有关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置义务。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二十七)建立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是指农村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人外出务工或就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家庭。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实行“以工代赈”,就近就地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吸纳有就业愿望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力争在三年内逐步解决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八)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当前特殊时期的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为落实各项政策提供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形势分析预测和工作督查。各市州、各部门要研究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准确判断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政策。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制定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切实强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抓共管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生动活泼、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形势和各项就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重点宣传,深入推广。对在当前保就业、保稳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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