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 【发布文号】国海管字〔2006〕13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7
- 【生效日期】2006-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海洋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海管字〔2006〕13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
系统建设应当紧密围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简化监视监测内容,并理清与其他项目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劳动。监视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等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
海域权属: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等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
经济指标: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
2.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三、系统建设与业务化运行
系统业务化运行过程中,要适当延长全覆盖监视监测的间隔时间,减少工作量,降低项目执行成本。
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6-2008年,初步完成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为2009-2010年,主要是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1.第一阶段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1)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及必要的能力建设。
(2)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大类。
(3)国家、省、市三级网络连通,实现监视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化。
(4)国家、省两级海域综合评价与决策及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采用网络化方式B/S结构。
(5)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形成监视监测、评价与服务信息的网络、公报发布机制。
(6)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2.第一阶段系统业务化运行的主要工作内容
(1)海域监视监测(对全海域进行3年一次2.5米精度的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对重点海域进行每年1次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由地方根据需要进行)
(2)海域评价与决策(国家级与省级评价与决策支持产品)
(3)海域管理与服务(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公报、网站信息发布、培训教育等)
(4)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四、系统的组织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筹建和运行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
组 长:于青松
副组长:吕彩霞、马德毅、赵光磊
成 员:王忠、苗丰民、夏登文、罗晓玲、高振会、李琛
沿海各省、市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内设机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市也要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挂靠在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不新增人员编制),同所挂靠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承担本地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用房,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不能胜任的单位进行随时调整。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尽快组织制定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针对该系统在业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系统建设好、运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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