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9〕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6日
关于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市和谐社会和“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协作联动的维权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收入分配、劳动、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权益,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组织开展针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活动,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作联动,统筹协调解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使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坚持重点维权与全面维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维护好农民工的收入分配、劳动、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精神文化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原则。要预防和控制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对农民工劳动关系存续过程进行调研监控,发现问题及早调解和处理,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既要依法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又要注意将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有效措施规范化、制度化;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放在全市工作的大局中来把握,妥善调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农民工维权机制建设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总工会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维权工作,形成责任明确、诉求调度、专案研讨、维权联动、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制度。建立责任分工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建立诉求调度制度,及时转办并跟踪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办理情况;建立专案研讨制度,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法;建立维权联动制度,整合资源,合力开展维权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和谋划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制约机制。要将农民工维权工作,特别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方面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用工诚信情况作为招商引资、投标的必备条件。监察部门对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司法机关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速办速结。招用农民工5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招用员工名册上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将欠薪情况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依法取缔各种非法劳务派遣机构,查处“马路中介”、“一元中介”等违法职业介绍行为和各种非法职介组织机构。加强对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的监控,引导农民工到正规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的劳动力市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
(三)建立监督机制。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市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对涉及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及工资保障金交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要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监督机制,设立诚信评价窗口,建立企业用工侵权黄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企业用工相关信息和诚信情况。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督促其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工会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发出监督建议书。对用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组织,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向工会组织说明情况;对有关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的,工会组织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其责令依法查处。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合理方式和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
四、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确保按时足额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名单;要为农民工投诉、举报克扣和拖欠工资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建设、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和恶意讨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资拖欠协同处理体系。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案件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联合行动;对抗拒、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对恶意组织、煽动他人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治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分别记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部门诚信等级系统、工商部门等级评价系统以及省、市诚信办系统并通报人大、政协以及工会相关机构。对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欠薪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比照农民工诉讼案件简化程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三)加强建筑行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和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对拒不支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记入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不予办理资质年检、企业升级、资质增项与变更、出市证明,不准其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直至清除出哈市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行为,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协议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保证工程款按期足额拨付。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新办项目土地建设划拨和办理工程规划。对于欠薪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介入,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资。要加强对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补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工会建设。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工会的组建,最大限度地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吸纳进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筑工程项目工会要重点掌握、监督和反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一次入会、务工通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建筑施工单位要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市建设工会签订成立工会组织《责任状》,建筑施工审批部门要将签订《责任状》作为批准开工报告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必备条件之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工会。对已经开工仍未组建工程项目工会的,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启动黄牌警告、市场准入、工程验收等监督机制,税务部门按房屋开发、建筑安装企业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五、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农民工维权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难点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农民工维权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搞好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培养选树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农民工维权工作先进典型;对分散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遇到的因工资拖欠、工伤事故等特殊困难,及时进行救助。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农民工维权工作责任。市劳动保障局:向农民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接待、调查(涉及建筑业拖欠工程款案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受理农民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补缴和管理工作;检查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及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市建委: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调查;成建制劳务队伍管理(指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劳务企业),对无资质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建筑企业农民工登记、发证和信息采集工作;开展建筑劳务培训与鉴定工作,提高建筑领域农民工职业技能;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在建筑施工企业组建工程项目工会。
市农委: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输出地开展转岗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在重点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及时反映农民务工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侵权案件。
市教育局: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制度,妥善安置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农民工子女入学,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市公安局:对农民工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工作;对违法扣留农民工各种有效证件或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童工劳动和侮辱、体罚、伤害、非法搜查、拘禁、拐骗、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打击各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被评为本市农民工劳动模范、符合落户条件的,办理落户手续。
市民政局:对农民工中生活无着的救助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救助;对被解救出来的生活无着的农民工提供食宿、通讯等救助,保管其随身携带物品;对农民工救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给予救治并送医疗机构治疗。
市司法局:受理、审查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将市级农民工维权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
市房产住宅局: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市农民工租住住房的政策研究工作,把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公寓,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市文化局:开展为农民工送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市卫生局:开展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把农民工子女(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免费为其接种疫苗。
市监察局: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和指导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查处涉及农民工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按有关规定为农民工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工商局:为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为农民工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市地税局: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房屋开发、建筑安装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经费,未建立的收取2%工会筹备金。
市法院:通过审理和执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用。
市总工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对遇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实施帮扶救助;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督用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以提升素质、提高技能为目的的农民工培训;培养选树先进典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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