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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7〕2359号
  • 【发布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文市函〔2007〕2359号)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统函[2007](办)83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台湾会馆、北京艺博嫦娥国际会展中心主办的2008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8年5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办。同意邀请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参展,费用由参展商自理。
请主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参展单位确定后,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如有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备案。
专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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