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龙岩市煤矿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9〕153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 【生效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龙岩市煤矿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龙岩市煤矿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153号)




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查批准龙岩市166家煤矿2008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报告》(龙煤管〔2008〕198号)和《关于请求审查批准龙岩市3家地方基建煤矿2008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报告》(龙煤管〔2008〕225号)收悉。经专家组审查,认为上报的169处煤矿,其中基建井4处、生产矿井165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步骤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相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40m3/min,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划分低瓦斯等级矿井的规定,生产矿井通风能力均大于或等于其生产能力,我委同意上述169处煤矿按低瓦斯等级矿井进行管理。

请你局督促上述各煤矿继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气体检测工作,防止局部瓦斯和二氧化碳积聚,确保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同时,继续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制,合理调节分配各采区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可靠。

附件:龙岩市2008年度低瓦斯等级矿井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