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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66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生效日期】2009-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南府办〔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定和全区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我市的“项目建设年”,全年力争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目标。为全力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工作,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权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扩大内需政策和贯彻落实全市“项目建设年”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扎实推进各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展,确保各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和全市“1180”项目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速度,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项目限时批复制度,落实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

三、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开展。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二是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三是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筹资力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前期工作经费的投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严禁计划外投资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审核,努力节约政府投资。

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中央新增投资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六、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廉政建设。一是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点、面结合,重点监督和全程跟踪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的监管,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资金投到哪里,就审计到哪里。要严肃查处各种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二是监察、审计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良”;三是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对分管工程吃拿卡要;四是各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主动和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或《廉政保证书》,加强互相监督力度,约束双方行为。

七、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应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目标、任务、责任。开展效能检查,落实政府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进展慢、组织开工不力、资金使用管理不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有责任的,要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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