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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泰顺廊桥(北涧桥、溪东桥)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304号
  • 【发布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泰顺廊桥(北涧桥、溪东桥)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泰顺廊桥(北涧桥、溪东桥)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30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北涧桥、溪东桥)保护规划的请示》(浙文物发〔2007〕29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做如下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泰顺廊桥15座单体廊桥总图,并注明其中北涧桥、溪东桥的位置。
(二)应对近年来洪水情况进行分析,并加强消除洪水威胁的保护措施。新建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防洪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精练文本。如:调整图纸编排顺序,现状、规划图不宜混编,建筑图宜归入附件或汇编中等。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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