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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3〕45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76号
  • 【发布日期】2003-11-07
  • 【生效日期】2003-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3〕45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3〕45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紧急通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3〕4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把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的工作来抓,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实行市、县政府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抓实。

?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对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许发放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并未足额存储的,一律不准实施拆迁。

? 三、加强对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拆迁委托业务,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要把拆迁承办、拆迁评估纳入市场机制运作,支持房地产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住宅房屋已经改为经营性用房和拟申请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房屋,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持稳定、减少群众上访、切实保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特别重视“双困”家庭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房屋的拆迁,要予以特殊照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或结合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制定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关政策措施,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 六、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耐心解释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化解矛盾,并严格履行拆迁鉴定、裁决、诉讼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有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 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 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
?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 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国城市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激化矛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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