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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75号

关于防止立夫特山谷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肯尼亚、索马里、坦桑尼亚暴发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从2007年1月13日至5月3日,坦桑尼亚报告病例264例,其中109例死亡(病死率41%);2006年月11月13日至2007年3月12日,肯尼亚报告病例684例,其中155例死亡(病死率23%);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2月20日,索马里报告病例114例,其中51例死亡(病死率45%)。为防止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福建和厦门检验检疫局要重点加强对来自上述国家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立夫特山谷热染疫人和染疫疑似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应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降低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三、准备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立夫特山谷热是人畜共患疾病,人主要是通过接触死于立夫特山谷热动物的血液、器官和组织而感染,其次为蚊子传播。潜伏期约2至7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常有严重头痛及肌肉痛,可并发视网膜炎症、伴有出血和黄疸、脑膜脑炎的症状,致死原因多为出血,特别是消化道出血。前往立夫特山谷热病流行区旅行时必须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避免接触感染动物或病畜尸体。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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