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号
关于批准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龙游发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龙游发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龙游发糕”地域范围的函》(龙政函[2005]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浙江省龙游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材料。
1. 大米:符合GB 1354-1986的一级标准。
2. 白砂糖:符合GB 317-1998的质量标准。
3. 肥猪肉:来自金华市、衢州市两地,并经来源地动物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厚膘、色洁白。
4. 酒酿:用当地传统的米酒曲按龙游米酒制作工艺酿制。
5. 水:质量符合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要求pH值6.5至7.2 mg/L,铁≤0.2 mg/L,硬度≤100mg/L。
6. 粽箬:选择本县海拔800米以上的龙南山区,时间在每年的6至8月间采摘。采摘的粽箬符合质地柔软,无虫伤、卷曲,无公害的要求。
(二)工艺控制。
1. 绞肥肉:先剔除油脂中瘦肉、皮筋等不能使用部分,后先切成条状,再经绞肉机绞细。
2. 水浸:将大米倒入干净水池内,秋冬季用用符合GB 5749-1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浸5至7天,春夏季浸水2至4天,同时做到每天换水。
3. 淋洗:用符合GB 5749-1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冲淋,不能有泔水异味。
4. 磨粉:把粳米、糯米用磨粉机磨成细浆或细粉。
5. 脱水:细浆用140粉袋进行脱水,使粉含水率15%左右。
6. 搅拌:将粳米粉、猪油、白糖、酒酯按配方要求混合,搅拌成浆糊状。
7. 灌笼:根据发糕规格大小,用容器将拌好原料装入蒸笼。
8. 发酵:冬季气温低时,将灌好原料的蒸笼叠放在蒸汽灶上加热3至4分钟,进行拖酵(其它季节不需拖酵)。蒸笼进入温房发酵,使发糕料出现细密针孔。
9. 汽蒸:以2kg/cm2标准开蒸汽45分钟。
10. 修剪:剪去高于糕面的粽箬,使之整齐美观。
11. 真空包装:按不同规格,把发糕装入食品专用真空袋中(尼龙复膜蒸煮袋,膜厚8丝以上)
12. 杀菌:卧式杀菌锅负压式杀菌法,开蒸汽103℃,保持5分钟;巴氏杀菌法,开蒸汽升温(1.2至1.4kg/cm2),上汽后保持6至8分钟。
13. 冷却:将经杀菌处理后的发糕摊放在冷却架上冷却至常温。
14. 检验:要求发糕外观整齐美观、不漏气、重量及径长高度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15. 装箱:把质量合格的产品按规定数量装入箱中。
16. 入库:进入5℃至10℃恒温库。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色泽呈乳白色,清香纯正,风味独特,质感松软,切面有细密针眼孔且分布均匀,有酒香味,口感细腻,甜度适中。
2. 理化指标:脂肪≥3%,总糖≥1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龙游发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龙游发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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