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231号
- 【发布日期】2009-09-24
- 【生效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落实责任,依靠科技,通过试点示范,探索技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实现农田质量有效提升,有效监控,长效管护,为全面加强标准农田质量建设,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鄞州区、余姚市、宁海县、奉化市、象山县各选择1万亩平原二等标准农田作为质量提升工作试点。以地力培育为重点,配套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立农田检测与监测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建设与管护机制。2年内完成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并通过连续4年的地力培育,把试点标准农田建成旱涝保收、具有吨粮生产能力的一等标准农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化管理原则。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以项目为单位,所有试点工作全面实行项目化管理,组织项目编制、申报、立项、实施以及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后实地评价验收。
(二)坚持农民主体、政府主导原则。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及农业生产主体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试点工作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在具体工作中要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结合,协调推进。
(四)坚持因地制宜、严格标准原则。要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标准农田类型,有针对性地确定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标准农田质量必须以吨粮生产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三、主要建设内容
(一)培育农田地力。围绕创造肥沃、健康、安全的农田土壤环境,结合试点标准农田地力状况,集成组合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的先进适用技术,突出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农田耕作层改良、土壤养分平衡等关键措施。
(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根据试点标准农田实际状况,按照“因缺补缺”原则和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全面达到吨粮的标准要求,进行农田水利设施的新建、续建和配套工程建设,达到河、沟、渠、田、林、路等相配套。
(三)建设农田质量检测与监测体系。在全市农业区域内,建立一批农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开展标准农田地力监测;在全市建立若干区域性农田质量测试分析实验室;组织开展标准农田地力等级上图入库工作,建立标准农田数量、地力等级、质量变化等动态管理的信息系统。
四、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均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门协调,建立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审核以及具体技术指导。由乡镇政府作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和管护主体。市里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责任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业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实施工作,提出技术路线和工作措施,并加强服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农业部门提供标准农田“上图入库”资料,并确保试点农田在较长时期内不被征占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试点标准农田予以优先立项扶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
(三)合理选择试点。试点要选择在县(市)区、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民有积极性,农田基础设施基本配套,连片面积500亩以上,并至少在近10年不会被征占用的标准农田;要求80%以上的项目区块安排在各级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经营的标准农田作为试点。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各地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土壤和标准农田类型等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提升措施,积极探索多样化、标准化地力提升技术模式,进而制定本区域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采取检查、专项审计等措施,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同时要完善标准农田质量检测与监测体系,加强土壤肥料工作队伍建设。
(五)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资金投入。试点工作要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主导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整合相关资源,创新工作机制,集中资金投入,增强试点工作的有效性。各地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建设。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农田基础设施按照“性质、渠道、内容”不变的原则,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审核立项,与“农田地力培育”项目配套跟进,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附件:一等农田质量标准(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