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 【发布文号】闽司〔2007〕239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行政许可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闽司〔2007〕239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省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以来,各设区市司法局认真履行省厅委托协助办理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审核、上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做法不一。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统一设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等表格。我厅网站(网址:www.fjsf.gov.cn)司法鉴定网页提供可供申请人下载的上述三种表格样本。申请人在下载这些表格时要统一用A4规格的纸张完整下载,不得有缺损页,不得缺项,不能自行设制表格。各设区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可将有关表格连同相关材料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事项。
二、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时,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验核。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此件与原件一致”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签署审核人姓名并盖所在的科(处)室章。
三、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二份(核准登记后一份由省厅保存,一份由设区市司法局保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一式三份(核准登记后一份由省厅保存,一份由设区市司法局保存,一份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要装订成卷。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报送省厅。
四、鉴于司法部设制的表格只体现申请人的申请所需填写的内容,没有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过程,因此,省厅根据工作实际,设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表》、《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核表》(见附表),供各设区市司法局审核时使用。审核表可复印或依样本打印使用。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都要按审核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一式一份),连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实地考察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场所、仪器设备后,还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可在申请表内“备注栏”直接签注意见并加盖局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厅。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教育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附: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核表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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