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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44号
  • 【发布日期】2009-03-31
  • 【生效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09〕44号)




2008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力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努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工作,根据《洛阳市200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关于做好2008年消防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人民政府等22个200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先进单位、偃师市公安局等7个先进公安(分)局、偃师市公安局山化派出所等20个先进派出所、洛阳市东山宾馆等20个消防重点管理先进单位、赵站伟等98名消防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市政府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向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在新的一年里,开拓创新,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使全市消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平安洛阳、和谐洛阳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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