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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62号
  • 【发布日期】2006-09-12
  • 【生效日期】200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安徽省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皖政办〔2006〕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使药品、医疗器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注册申报行为受到惩处,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混乱局面,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在药品研制环节,主要是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重点品种。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三类品种的注册申请,加强对原辅料合法来源、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改变剂型和增加规格的合理性以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质量可控性等要素的技术审查,加强对研发单位所具有的试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申报的试验项目要求以及研制和临床试验过程真实性的核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并依法处理。

3.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药品生产环节,主要是对GMP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国家及省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在GMP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以及近两年内生产不正常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企业和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3.以批生产、批检验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和自检项目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为重点,对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在药品流通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的人员管理及物流、商流等,对在跟踪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以及挂靠、过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4.加大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力度,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中药材掺杂使假和非法制售中药饮片行为。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上,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用械水平。逐步实行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健全各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检测组织机构和检测网络,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质量的跟踪检查,重点监测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高风险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事件),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淘汰等措施;加强重点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检测能力。

3.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移交和查处,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合力;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开展专项行动。市、县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县政府的责任,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要畅通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信访渠道,认真核查每件投诉举报。要发挥联合打假协查机制作用,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成效。

(二)这次专项行动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实行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经委、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装备条件。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06年9月份开始,2007年7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省政府召开会议对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精神和国办发〔2006〕51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和部署。其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行动工作方案,省卫生厅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行动工作方案,省工商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动工作方案。各市实施方案和省有关部门的行动工作方案,要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要定期研究分析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07年7月下旬将工作总结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和评估,并将全省开展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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