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安组〔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8-20
- 【生效日期】2007-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教安组〔2007〕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和省安委会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与实施步骤
自2007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期一个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9月1日至9月15日为学校自查自改阶段;第二阶段,从9月16日至9月25日为各县(市、区)及各设区市教育局督促检查阶段;第三阶段,从9月26日至9月30日为总结、统计、督查阶段。第四阶段,年底前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
二、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消防安全条件。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情况。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未排查的县、市、区必须重新进行排查登记)。
3、学校重要设施、场所的安全状况。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安全状况。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情况。
5、校舍安全状况。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安全教育落实情况。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安全状况。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监部门组织,各行业、各系统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排查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本次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到人,落实到岗,绝不能留有死角。
(二)突出整改,强化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排查过程中,认真抓好整改,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断提高技防工作水平,增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防事故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和指导工作。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墙报、板报和校园网络等形式,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发动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畅通安全隐患报告和检举渠道,加大群众督导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广泛参与的安全工作氛围。
(四)深化管理,建立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这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切实消除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故隐患,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工作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
各地各校排查治理情况于10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传真:0591-87824522,电子邮箱:whs-117@163.com),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办公室将于10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地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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