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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8]143号
  • 【发布日期】2008-11-21
  • 【生效日期】2008-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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