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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要走在前面,起带头作用”的指示精神,商务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商务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从增强商贸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入手,推进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

诚信经营是中华商业文化的精髓,也是世界各国商业伦理道德的核心。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这不仅表现在信用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形式,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表现为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当前,我国商务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已经起步,其中弘扬以诚信经营为重点的商业道德,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发挥着支撑作用。但是,商贸领域仍然广泛存在着虚假广告、价格误导、制假售假、盗版侵权、恶意违约、拖欠货款、逃税骗税、走私骗汇,以及其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与诚信观念的丧失有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将严重制约商贸行业自身的发展,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经到了非抓不可、必须抓好的地步。

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把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作为一切商务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商贸行业的立身兴业之本,有利于营造让群众放心消费的环境,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商务领域信用交易的扩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在商务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并身体力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这既是商贸行业的自身建设,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商务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诚信兴商”的活动积极地开展起来,扎实地推向前进。

二、 “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诚信机制、改善行业形象、规范经营秩序为目的,针对行业发展中各种信用缺失问题,通过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制度建设,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从而使诚信经营在全国商务领域蔚成风气,促进商贸行业的振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诚信兴商”活动的工作目标是,在全国商务领域中普遍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价值取向和行业风气,切实形成商务机关诚信行政、商贸企业诚信经营、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组织诚信执业的良好局面。(1)各级商务行政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热诚为企业、基层和广大群众服务,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和公仆意识明显提高,各类失信于民、官僚作风、徇私枉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明显减少,商务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2)商品零售、批发、饮食服务企业普遍建立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和交易透明度明显提高,各种失信违约及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购物无风险,退货无障碍”的放心消费环境初步形成。进出口、劳务与工程承包、加工贸易等外经贸行业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先进企业的差距大大缩小,对外贸易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3)商务领域的科研咨询、信息情报和技术鉴定等事业单位以及商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普遍建立起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诚信自律制度,服务公益、重视操守的理念明显增强。总之,要通过“诚信兴商”活动,使各类制假售假、虚假信息、违约欺诈、拖欠债务、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盗版侵权、恶性竞争、违规结售汇和违规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拖欠工资以及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众矢之的,逐步失去生存的社会土壤,商务领域的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

三、“诚信兴商”活动的总体要求

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总的要求是:诚信宣传教育、各类诚信实践活动和诚信方面的制度建设三者并举,联系行业实际、把握工作重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解决影响商贸行业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起。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既做好全面部署,又抓住重点领域和问题如食品卫生、制假售假、恶意违约、逃废债务、走私骗税、虚假帐目等,集中突破,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这项活动的成效。

二是要紧密结合商贸行业的本职工作。围绕促进国内外市场开拓,推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等重点工作,注重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忌走过场,摆花架子。

三是要与其他诚信建设活动相衔接。结合“共铸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文明窗口”等创建活动,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其他诚信主题活动,推动“诚信兴商”活动与其它信用实践活动的有机融合。

四是要通过信用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的“诚信兴商”实践要为行业的信用制度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在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信用状况公示等各项信用管理办法,使“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在制度化基础之上。

五是要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评议政府机关、行业和企业的诚信状况,逐步建立社会联防机制。

四、“诚信兴商”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在商务行政部门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以政府部门带头讲诚信带动整个商贸行业的诚信建设。商贸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尊重科学,符合法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行政职责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做到切实兑现,不打折扣;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民意;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推动商贸企业和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

在商贸企业中组织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公约”活动。通过缔结公约,引导和约束商务领域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公平、公正签定合同,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严格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恪守商业道德,反对恶意诋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商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形成行业内的自律机制,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

依托商会、协会和各种新闻媒体,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诚信兴商”的口号在行业中叫响,内容人人皆知,使企业成为“诚信兴商”的主体。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商会、协会和企业在已开展的各类诚信建设活动基础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和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五)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

要通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要通过试点,规范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行为,提高其质量,为加强政府市场监管提供有效参考。

五、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商务领域的“诚信兴商”活动。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本地区“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要探索建立区域间“诚信兴商”活动的协调机制,加强区域间的协同,相互通报活动信息,研究有关共性问题,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区域联防。要支持各商会、协会在“诚信兴商”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与完善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内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这项活动,认真探索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并带动面上的工作。商务部也将适时组织各类经验交流和总结活动,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为扩大“诚信兴商”活动的影响,发动社会各方面支持并参与这项活动,商务部将会同中央电视台以及经济日报社等单位开辟专题和专栏,对各地“诚信兴商”活动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地方各级商务行政部门也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搞好对“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为这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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