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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安〔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10-15
  • 【生效日期】2008-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

(闽教安〔2008〕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取得一定的成效,网络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但是,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学校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不够重视,个别学校甚至将校内的“电子阅览室”等上网设施承包给个人经营,形成变相的“校园网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管理,确保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康、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文化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及我厅《关于福建省高校校网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教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校园网络管理实际,现就校园网络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内公共上网场所(校内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网络实验室等)主要用于为师生提供学习和科研的有关服务,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二、禁止将校内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营业性网吧或者学校经营变相网吧。

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开放时间必须以不影响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原则,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进行严格管理。

四、为维持校内上网场所的正常运转,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师生进行强制性收费。必须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按规定统一收支。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应尽量免费向师生开放。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上网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校内营业性网吧,坚决予以取缔。

各地各校对校内上网场所检查整顿的情况,请于11月底前书面形式报我厅学校安全办公室,传真0591-87824522,联系人:周而明。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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