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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04
  • 【生效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9号

关于核准保定绿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容城绿芦笋、魏县鸭梨、姜家店大米、长白山淫羊藿、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长白山人参、遂昌竹炭、萧山萝卜干、德化白瓷、平潭水仙花、天宝香蕉、永春芦柑、尤溪金柑、建瓯锥栗、南日鲍、永泰李干、日照绿茶、崂山绿茶、许昌腐竹、钧瓷、梧州龟苓膏、坭兴陶、横县茉莉花、汉源花椒、南溪豆腐干、蒲江雀舌、达县苎麻等27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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