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7〕61号
  • 【发布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指导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张晓强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卢春房 铁道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鄂竟平 水利部副部长
盛光祖 海关总署副署长
潘 岳 环保总局副局长
旭日干 工程院副院长
蒋定之 银监会副主席
包叙定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陈 刚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兴国 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付志方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杨 雄 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克志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孙志刚 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郭兆信 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铁道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收集和掌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有关信息。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军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