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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70号
  • 【发布日期】2009-05-13
  • 【生效日期】2009-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政〔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变为第二、三产业协同带动,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县(市、区)留成。为促进各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县(市、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省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县(市、区)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县(市、区)资源税收入以2007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集中20%。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收入以 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 ,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县(市、区)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以 2008 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别集中20%。省级集中收入将全部用于县(市、区)执法部门经费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五)提高县(市、区)“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县(市、区)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增长与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的比例系数从1:0.15提高到1:0.3。

(六)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09-2012年,省对我市各县(市、区)省级分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县(市、区),其中分成收入增量超过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鼓励其率先发展。

(七)扩大省直管县改革试点范围。此次体制调整,增加我市宜阳县为省直管县。

(八)其他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和分成办法仍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洛政〔2008〕93号)规定执行。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归并简化结算事项。将企事业单位财务划转、农村低保、五保户补助、贫困县公检法干警服装经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经费等项目归并,按2008年补助数纳入补助基数,简化结算事项。基数性补助列入县(市、区)年初预算,提高县(市、区)预算的完整性。

(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本次体制调整省对各省辖市提高“两税”返还增长比例系数增加的财力市财政全部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乡镇干部工资县级代发办法,建立乡镇干部工资保障机制。

(三)切实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按“零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和地方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落到实处。推行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提高政府调控能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结构合理、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精简高效”原则,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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