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1-27
- 【生效日期】2009-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通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通知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公告和通知要求,现就深圳考区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布和查询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1日正式公布。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应试人员可通过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和声讯台16883218查询本人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办理网上分数核查登记。网上登记成功后,须于2009年12月8日前将书面核查申请和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亲自递交给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核查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申请核查的试卷类别及分数。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核查后若成绩有变化,司考办将书面通知本人;若核查结果与原分数一致,则不再另行通知核查结果。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360分以上合格人员(包括港澳台考生)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须完成以下两个步骤:
1、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达到360分以上合格分数线人员请于12月1日至12月16日之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2、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1)时 间:2009年12月7日―12月16日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含周六、周日)。
(2)地 点: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符合放宽学历条件(大专)360分以上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已持有B证或C证资格且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的A证申请人,还须交回原资格证书;
②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需确定本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的,可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获取学历查询结果。司法行政机关对资格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近期同一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相片3张(照片需按照规格自行裁剪好,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请在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④《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1份(申请时由深圳市司考办统一打印并盖章);
⑤《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由深圳市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申请填报内容打印,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⑥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并提交。
(二)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成绩为315分-359分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应试人员应于2009年12月1日―12月7日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不含周六、周日),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主、副证及户口簿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领取成绩通知书后,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三)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上述三项资格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其它
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电话:83053807
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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