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5-14
- 【生效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国旗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国旗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宣传贯彻《国旗法》作为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严格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做到具体工作落实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经常性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法》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指导,尤其是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工作标准,切实把《国旗法》宣传工作抓出成效。
二、丰富形式,广泛宣传。全市各级文化宣传部门,要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庆祝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艺术形式,广泛宣传贯彻《国旗法》和国旗知识,传播国旗文化和国旗精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站及各类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宣传贯彻《国旗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制作和播放宣传《国旗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公益广告,增强市民爱国意识,自觉维护国旗尊严。
三、严格要求,抓好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督管理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院(楼)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国旗升挂和使用工作。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我市举办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做好国旗升挂和使用工作。要将国旗置于显要位置,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
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国旗法》宣传贯彻工作进行监督。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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