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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10〕1045号
  • 【发布日期】2010-08-30
  • 【生效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0〕1045号)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安邦寿发〔2010〕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任何两家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五、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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