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学〔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18日 教学〔2006〕6号)




为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招生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切实将保证质量放在首位。

(二)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质量,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优秀拔尖人才的机制。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为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各招生单位应据此制定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加强质量意识,提高复试工作水平。

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2006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l。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为:1.总分不低于240分且单科不低于25分。2.对于某些专业,招生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适当放宽单科要求或不作单科要求,但总分不得低于255分。

各招生单位(教育部规定的34所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的学校除外,以下简称34所自划线学校)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情况和学科培养要求,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名单见附件2)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对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见附件3)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网报信息中民族栏应与身份证民族项填写一致,录取时不得更改。

(六)享受二、三区定向或委培分数政策的在职考生户籍应在定向或委培单位所在地区。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名单已在www.chinayz.com.cn上公布),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考生在复试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八)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或具有科研创新等特殊才能的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九)在复试中,应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十)在复试中,招生单位要参考考生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同时,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二)关于调剂录取的要求

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所在地区(指附件1中的一、二、三区)以下简称“调出地区”;考生拟调入的单位所在地区以下简称“调入地区”;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以下简称“调出专业”;考生拟调入的专业以下简称“调入专业”;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及附件l中列出的工学门类中的11个一级学科。

考生调剂录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考生调出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照顾专业调剂按“2”和“3”要求进行)。同时,调入专业与调出专业必须是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全国统考的四类数学及招生单位的理学自命数学均可视为基本相同的统考科目)。

2.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3.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的基本要求。

4.第一志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外录取。第一志愿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统考考生,凡符合“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报考条件和分数条件的可调剂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考生需到教育厅民教处(高教处)补办报考条件审核手续。

5.“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中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6.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7.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

8.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按照自主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国家统一的调剂原则,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全国统一的调剂规定。

9.调剂工作由招生单位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单位应根据考生的调剂申请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调入单位寄送考生试卷,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具体程序按《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学司〔2005〕25号)执行。

接收调剂生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省级招办备案。

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便于招生单位后期管理和检查,教育部开发研制了“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服务系统”。今后,考生调剂复试工作将均通过该系统,因此,今年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为改进和完善该系统进行必要的实际运用。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三)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自划线的学校除外)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级招办同意,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划线的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我部下达的限额。

3.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五)关于强军计划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完成计划。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得挪用,由教育部统一安排。

(六)关于为农村中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切实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精神,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匮乏、结构性失衡和整体素质偏低问题,加强农村中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继续开展为农村中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具体工作按《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2号)执行。

2005年推荐选拔的农村教育硕士生将于今年入校学习,所需招生计划已在2006年有关高校招生总规模中单列〔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6〕1号)〕。为农村教育硕士生单列的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未使用的计划作废。

(七)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今年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l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

(八)关于MBA异地教学点问题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原则上只在本地设立教学点,如需设立MBA异地教学点,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未经教育部批准的MBA异地教学点不得招生。

四、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检查

今年录取检查工作仍将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五、关于博士研究生考生录取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完善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并严格按照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进行复试和录取。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6年的招生规模。为保证公平、公正,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单位公开招考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考试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未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博士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采取“直接攻博”招生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必须按我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六、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注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设研究生院的高校在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其他高校在考生符合基本入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地录取。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报省级招办),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严格按照招生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