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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6〕130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6〕13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外币资产负债及外币业务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报送内容

外币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原币统计信息,其他外币折美元统计信息,外币合计折美元统计信息。外币统计的全套统计指标参见《外币统计指标》。

外币统计的折算汇率按《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保监发〔2006〕126号)执行。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外币统计指标。

四、报送频度

各公司应按照《外币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统计指标。

五、报送层级

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外币统计信息。

六、报送时间

自2007年7月起,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外币统计信息。

七、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二)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统计信息和网络的安全。

(三)各公司要充分重视外币统计工作,加强对外币业务的分析研究,按季报送分析报告。

八、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各公司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

联系电话/传真:010-66286589;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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