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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现就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2、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成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要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各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

3、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者通车里程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推广彰武县加强农村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经验,在每个农村派出所增设两名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二、广泛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公安、农业(农机)、司法、教育、新闻单位等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2、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台账,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应在当地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结合普法教育,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1、县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学生上下学接送车辆有效管理机制。

2、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1、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要依靠村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积极推广阜新县改革农村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方式,方便群众办牌证的经验。公安车管部门要将农村地区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以及驾驶人无证问题,为群众提供便利。

3、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交通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力争2至3年内在全市实现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装备。

4、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要与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逐一签订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学校、老师、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乘坐无营运资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每年第四季度,海、台、岫三县(市)和千山区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治及验收情况上报至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严防不具备上路执法资格人员上路从事交通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成效等。

2、要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至9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同时,要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鞍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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