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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哈尔滨市拍卖行等4家企业为公物拍卖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7-06
  • 【生效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哈尔滨市拍卖行等4家企业为公物拍卖单位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哈尔滨市拍卖行等4家企业为公物拍卖单位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拍卖市场秩序,防止公物处理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指定哈尔滨市拍卖行、哈尔滨北方产权拍卖有限公司、黑龙江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四通拍卖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承办公物拍卖业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司法机关、海关、铁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需依法处理的公物,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单位实行公开拍卖。被指定承办公物拍卖业务的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推动我市拍卖业有序、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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